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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我局负责查处全市的统计违法案件。

二、局法制科是本局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负责全市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局内其他科(室)查处与其工作相关的统计违法案件。市企业调查队受局委托,以统计局的名义可以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开展全员执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实行查办、送达、执行一包到底的工作制度。

四、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做到经常化。除全国性、全省性和全市性统计执法大检查外,各科(室)、各专业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经常组织开展以检查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

五、开展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及专项统计执法检查,要做好准备工作。成立检查领导机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检查人员。并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一般情况下要向被检查对象提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事项。

七、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表明身份和说明检查的事项。

八、统计执法检查结束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九、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的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的程序进行。

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钻研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和统计制度,正确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

十一、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统计执法中,要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

十二、按省统计局规定,认真做好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报告和备案工作。